管理条例

中国化学会电化学委员会管理条例
(2012年5月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是中国化学会下属的电化学领域的专业委员会,在国际学术交流中以“中国电化学学会”(Chinese Society of Electrochemistry, 简称CSE)的名义代表中国电化学界。
第二条 本委员会的任务是团结和组织全国电化学工作者,促进电化学科学和技术的发展,促进电化学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电化学行业的发展。
第三条 本委员会接受中国化学会领导,遵守中国化学会章程。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四条 本委员会主要工作范围是:
  1. 组织开展各种国内和国际电化学领域学术交流,包括组织召开全国性、地区性学术会议及专题讨论会,组织或参与组织国际性学术会议。
  2. 建立和发展与国际电化学学术组织的联系和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努力提升我国电化学界的国际影响。
  3. 办好本领域的化学会主办期刊《电化学》(Journal of Electrochemistry)。
  4. 奖励、表彰有突出贡献的电化学工作者。
  5. 对电化学领域的重大和共性问题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发展建议,向相关企业和研究机构等提供咨询服务。
  6. 完成化学会布置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三章 委员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委员包括个人委员及单位委员。个人委员指对我国电化学科学和技术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并积极参与委员会工作的个人;单位委员指在电化学领域有重要影响的单位(包括科研、教学及产业界)推荐的代表。
第六条 卸任的委员会主任成为本委员会的荣誉委员。荣誉委员参加委员会的会议和工作。
第七条 委员的产生由单位提出申请或委员推荐,经委员会投票通过,即为本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委员权利:
  1. 有委员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有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权利。
  3. 有对委员会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4. 有获取委员会信息的权利。
  5. 有化学会会员的所有权利。
第九条 委员义务:
  1. 遵守本条例、执行本委员会决议。
  2. 积极参加本委员会活动,完成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为本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通常在全国电化学学术交流会期间举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管理条例。
  2. 决定委员会领导及工作机构。
  3. 受理新委员的申请和推荐。
  4. 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
  5. 决定委员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主任与副主任:
  1. 委员会设主任2名,副主任2名,任期4年。
  2. 每隔4年举行换届选举,产生2名副主任;上届副主任自动转为新一届主任。
  3. 主任轮流负主要责任两年。
第十二条 领域召集人:
  1. 根据学科发展具体情况,电化学分为若干领域,每一领域设若干召集人,并指定其中一人作为该领域负责人。领域召集人和负责人由委员会正、副主任及前任主任协商决定。
  2. 领域召集人的任务是协助委员会正、副主任组织本领域学术交流。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

    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由正、副主任、前任主任、秘书长以及领域负责人组成,为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秘书长:

    委员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主任任命,任期4年。


第五章 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十五条 本条例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或通信表决通过,并经化学会审查同意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