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条例
中国化学会电化学委员会管理条例 (2012年5月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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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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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本委员会是中国化学会下属的电化学领域的专业委员会,在国际学术交流中以“中国电化学学会”(Chinese Society of Electrochemistry, 简称CSE)的名义代表中国电化学界。 |
第二条 | 本委员会的任务是团结和组织全国电化学工作者,促进电化学科学和技术的发展,促进电化学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电化学行业的发展。 |
第三条 | 本委员会接受中国化学会领导,遵守中国化学会章程。 |
第二章 工作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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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本委员会主要工作范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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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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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本委员会的委员包括个人委员及单位委员。个人委员指对我国电化学科学和技术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并积极参与委员会工作的个人;单位委员指在电化学领域有重要影响的单位(包括科研、教学及产业界)推荐的代表。 |
第六条 | 卸任的委员会主任成为本委员会的荣誉委员。荣誉委员参加委员会的会议和工作。 |
第七条 | 委员的产生由单位提出申请或委员推荐,经委员会投票通过,即为本委员会委员。 |
第八条 |
委员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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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委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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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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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委员会全体会议为本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通常在全国电化学学术交流会期间举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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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主任与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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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领域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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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常务委员会:
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由正、副主任、前任主任、秘书长以及领域负责人组成,为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 |
第十四条 |
秘书长:
委员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主任任命,任期4年。 |
第五章 条例的修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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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本条例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或通信表决通过,并经化学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