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域召集人的设立及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并推动电化学各学科分支的迅速发展,电化学委员会设立领域召集人。
第二条 领域召集人的职责是组织该电化学分支的相关学术会议,在全国电化学会议上组织相关分会,协助电化学委员会处理有关事务等。
第三条 领域召集人由电化学委员会酝酿提名,经单位委员代表大会表决产生。
第四条 领域召集人的换届与电化学委员会同步进行,任期不超过两届八年,年龄原则上届满时不超过70岁。